湖师院发〔2018〕37号
各部门、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湖州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并经五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
2018年7月12日
湖州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人薪〔2006〕307号)、《关于印发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84号)以及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湖人社发〔2011〕3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湖人社发〔2017〕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地方能力为导向,通过建立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绩效工资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内收入分配体系,推进校院二级管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为实现学校加快发展、内涵发展、赶超发展和教职工个人职业发展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两级管理。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由上级部门根据单位性质、事业发展、人员结构等因素核定。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依据学校财力状况进行绩效工资分配。学校制定分配政策,将绩效工资划拨到二级单位,二级单位依据学校规定制定实施方案。
(二)注重绩效,兼顾公平。强化岗位职责,注重实绩,体现贡献,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建立以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为依据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公平和谐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完善考核,强化激励。以学校发展目标为导向,以水平提升的核心指标为依据,体现团队合作和奉献精神,科学制订考核指标体系。完善二级考核制度,奖优罚庸,强化激励,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作用,激发全体人员工作积极性。
第四条 学校绩效工资适用范围为我校具有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绩效工资构成
第五条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由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三部分组成。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岗位津贴主要体现行业特点、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工龄补贴主要体现工作年限等因素。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本办法所指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湖州市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除去基础性绩效工资后剩余部分、科技与服务地方奖励以及部分绩效考核奖三部分总和。
第三章 绩效工资分配
第六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直接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校院二次分配。
第七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根据《湖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标准》执行。学校根据教职工所聘岗位和工作年限,按月发放。
(二)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规定工作任务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对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根据湖州市有关规定减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双肩挑”人员的岗位津贴根据专技职称和管理职务按“就高”标准发放。同时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辅导员,其岗位津贴按“就高”标准发放。
(四)核算工龄补贴时,工作年限按连续工龄计算。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工龄计算办法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工龄补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调整。
(五)对行政职务变动及职称晋升人员,经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从职务变动或职称聘任的次月起发放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八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学校统筹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机关及直属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学校统筹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学校按照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5%左右预留用作学校统筹。统筹类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绩效专项、福利经费、管理经费、劳务补贴、重大奖励专项、调节基金等。高层次人才绩效专项用于学校统一发放的年薪制人员薪酬、浙北学者津贴、博士津贴等。福利经费用于重大节假日发放。调节基金用于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差异调节以及政策性补助等。其他统筹类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发放。
(二) 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人才培养奖励性绩效工资、教研及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工资、服务地方奖励性绩效工资四部分,其中教研及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服务地方奖励性绩效工资单独核算,剩余的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人才培养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4:6切块分配。
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各二级学院教职工在事业单位岗位聘任中所聘岗位级别,按系数予以核拨;人才培养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各二级学院教师数、学生数和通识课承担数量等因素,赋予相应系数核拨;教研及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教学工作奖励办法》、《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予以核拨;服务地方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定总量后按照学校服务地方经费分配有关规定来核拨。
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各类绩效具体核算及划拨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三)机关及直属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1、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85%核定。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教职工在事业单位岗位聘任中所聘岗位级别核定发放。
2、高等教育研究所、湖州发展研究院、生态文明研究院(农村发展研究院)等部门专职科研人员完成合同规定的科研任务后按教学单位同类人员平均水平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四章 绩效工资管理
第九条 在学校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各二级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审核批准,并经本单位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各单位应根据岗位情况、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突出贡献人员倾斜。
(一)教学科研人员、教辅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主要依据岗位职责、教学科研工作业绩、实验技术工作业绩;对学科、专业建设的贡献,兼顾所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不能简单按照聘任岗级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管理、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主要依据岗位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实际贡献大小,与管理、工勤工作的实际履职情况挂钩,突出管理服务的态度和水平、质量和效果。
(三)教研及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核准后划拨到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可按照不低于总额5%的比例提取教研科研管理服务绩效用于统筹。
第十条 学校为各二级单位建立绩效工资专户,并将学校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划拨至各单位绩效工资专户。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发放,不得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可采取按月预发,年终进行结算的方式。各单位每年应将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报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绩效考核奖分配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奖是学校对学院、部门工作目标和教职工岗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给予的奖励。绩效考核奖分为学院、部门年度考核奖励和教职工岗位考核奖励两部分。学院、部门年度考核奖励占40%;教职工岗位考核奖励占60%。
(一)学院、部门年度考核奖励
学院、部门年度考核奖励根据《年度工作考核评优与奖励办法》考核后划拨,具体分配方案由学院、部门自行制定。
(二)教职工岗位考核奖励
教职工岗位考核奖励根据《教职工岗位考核工作办法》,按照教职工所聘岗位在年度考核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对于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在岗位考核奖励上给予倾斜。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采用年初预拨、年末结算的方式进行发放。年初按上年度执行数的80%预拨,年末按奖励性绩效的相关因素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行政职务变动及职称晋升人员,可从职务变动或职称聘任的次月起发放与职务或职称相对应的起点级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校内全员岗位聘任“增聘”会议确定具体岗位等级后调整。
第十四条 挂职、援疆等学校选派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发放,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进修、访学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十五条 新引进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进校第一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计发;第二周年起按所聘岗位任务的完成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引进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专职科研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按所在学院同类人员平均水平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双肩挑”人员同时聘任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双岗双考核”。机关、直属单位“双肩挑”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教学单位同类人员平均水平核发,教研及科研成果奖励按学校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教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应作相应处理。
(一)经学校批准请病假、事假、产假等,请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扣发。
(二)受警告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受记过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半年后按新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发放。受党纪处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师德师风存在突出问题的,未经批准擅自脱岗的,发生教学事故、学术不端、管理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等行为的,学校将按照有关校纪校规处理,并扣发或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若出现其他情形,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湖州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并经五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制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继续教育学院等,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参照本办法按程序自主制订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在教师、教辅及党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派遣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附属第一医院绩效工资方案根据湖州市相关规定自行制订,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总量根据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湖人社发〔2017〕112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湖州师范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湖师院发〔2013〕58号)同时废止。学校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人才培养奖励性绩效工资核拨办法(试行)
2.二级学院岗位系数设置
3.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岗位系数设置
附件1:
人才培养奖励性绩效工资核拨办法(试行)
根据《湖州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人才培养奖励性绩效包括教学与学生工作中的日常工作绩效(N)和工作奖励(R)两部分组成。日常人才培养工作绩效依据学院的教职工人数、学生数、承担的通识课课时等量的因素和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考核质的因素进行核拨。人才培养工作奖励依据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奖励条例中的项目和额度进行核拨。
一、人才培养日常工作绩效(N)的核拨办法
学院日常人才培养工作绩效依据学院的教职工人数、学生数、承担的通识课数量和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学院日常人才培养工作绩效=学院定额×学院人才培养考核系数×K,其中,K=N/(各学院定额与对应考核系数乘积之和),学院定额=学院教职工定额+学院学生定额+学院通识课定额,学院考核系数依据学校对学院教学业绩和学生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系数分别为1.10、1.05、1.00、0.95。
全校日常工作绩效(N)=全校通识课定额(G)+全校教职工定额(T)+全校学生定额(S)。
二级学院通识课定额、教职工定额、学生定额,分别以各二级学院承担的通识课数量、当量教职工数和当量学生数为计算依据,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学院通识课定额
全校通识课定额(G)由往年全校通识课定额在全校日常工作绩效中占比和当年度全校人才培养日常工作绩效(N)确定,学院通识课定额计算公式如下:
学院通识课定额=学院通识课课时数×通识课定额标准×通识课质量考核系数,其中通识课定额标准=G/全校通识课总课时数。
跨学院的交叉课课酬由相关学院之间参照通识课定额标准相互划转。研究生通识课课酬按照本科生通识课定额标准的1.5倍计算。
(二)学院教职工定额
全校教职工定额T=(N-G)×30%,
教职工定额标准=T/全校教职工当量人数,
学院教职工定额=学院教职工当量人数×教职工定额标准,其中当量教职工数计算依据教职工职称确定折算系数:教授1.3、副教授或博士1.15、其余人员1.0。
(三)学院学生定额
全校学生定额S=(N-G)×70%,
学生定额标准=S/全校当量学生数,
学院学生定额=学院当量学生数×学生定额标准,其中学院当量学生数=∑(专业学生数×专业系数×层次系数×教学班系数×评估系数)。
当量学生数计算,参照浙江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完善省属高校预算定额制度的通知》(浙财预字〔2006〕22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类别学生的培养成本、收费标准和大小教学班等因素确定折算系数。专业系数为:文理科1、师范及农林1.15、工科、医学与艺术1.25,国际化专业学生1.5,全日制留学生3。层次系数:全日制硕士生3,非全日制硕士生2,本专科生1,预科生0.9。研究生教学班系数为:全部专业课15人以下授课的为1.1,有一门专业课超过15人授课且全部专业课25人以下授课的为1,有一门专业课25人以上授课的为0.9。本科生教学班系数为:全部专业课30人以下授课的为1.1,有一门专业课超过30人授课且全部专业课60人以下授课的为1,有一门专业课60人以上授课的为0.9。评估系数为:三级认证的师范专业或工程认证、医学认证等专业评估系数为1.1,二级认证的师范专业评估系数1.05, 其余专业评估系数为1。
二、人才培养工作奖励(R)的核拨办法
人才培养工作奖励包括教学工作奖励和学生工作奖励。教学工作奖励范围和额度依据教学奖励条例中的项目和额度进行,包括研究生和全日制本专科教学的教学成果类奖励、教学工程类奖励、教学质量类奖励、各级科技创新与竞赛指导教师奖励、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等;学生工作奖励包括招生就业、本科生考研、学科竞赛、学生管理、学风建设、二三课堂等。人才培养工作奖励核拨按年度进行,奖励总额核拨到二级学院,纳入二级学院人才培养奖励性绩效总量之中,各二级学院可参考学校人才培养奖励条例制定二次奖励办法对人才培养项目和项目组成员进行奖励。
附件2:
二级学院岗位系数设置
根据《湖州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关精神,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各二级学院教职工在事业单位岗位聘任中所聘岗位级别,按系数予以核拨,二级学院岗位系数设置如下:
岗 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系 数 | 144 | 120 | 96 | 78 | 69 | 60 |
岗 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十一级 | 十二级 | 十三级 |
系 数 | 51 | 48 | 45 | 42 | 39 | 36 |
一、专业技术岗位
二、管理岗位
档次 岗位 | 三档 | 二档 | 一档 |
系数 | 条件 | 系数 | 条件 | 系数 | 条件 |
五级 | 87 | 现任正处级职务满4年以上 | 78 | 现任正处级职务或五级职员满8年以上 | 72 | 五级职员 |
六级 | 69 | 现任副处级职务满4年以上 | 60 | 现任副处级职务或六级职员满8年以上 | 54 | 六级职员 |
七级 | 51 | 现任正科级职务满4年以上 | 48 | 现任正科级职务或七级职员满8年以上 | 46 | 七级职员 |
八级 | 45 | 现任副科级职务满4年以上 | 42 | 现任副科级职务或八级职员满8年以上 | 41 | 八级职员 |
九级 | 39 | 九级职员 | |
十级 | 36 | 十级职员 | |
三、工勤技能岗位
附件3:
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岗位系数设置
根据《湖州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关精神,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各岗位系数设置如下:
一、管理岗位
档次 岗位 | 三档 | 二档 | 一档 |
系数 | 条件 | 系数 | 条件 | 系数 | 条件 | |
三级 | 150 | 任正校级及相当职务 | | |
四级 | 125 | 任副校级及相当职务 | | |
五级 | 96 | 现任正处级党委委员 | | |
87 | 现任正处级职务满4年以上 | 78 | 现任正处级职务或五级职员满8年以上 | 72 | 五级职员 | |
六级 | 69 | 现任副处级职务满4年以上 | 60 | 现任副处级职务或六级职员满8年以上 | 54 | 六级职员 | |
七级 | 51 | 现任正科级职务满4年以上 | 48 | 现任正科级职务或七级职员满8年以上 | 46 | 七级职员 | |
八级 | 45 | 现任副科级职务满4年以上 | 42 | 现任副科级职务或八级职员满8年以上 | 41 | 八级职员 | |
九级 | 39 | 九级职员 | | |
十级 | 36 | 十级职员 | | |
二、其他专技岗位
岗 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系 数 | 130 | 108 | 87 | 70 | 62 | 54 |
岗 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十一级 | 十二级 | 十三级 |
系 数 | 46 | 44 | 41 | 39 | 36 | 33 |
三、工勤技能岗位
岗 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系 数 | 48 | 42 | 39 | 36 | 33 |
注:图书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所聘岗位系数核拨,具体分配由图书馆依据学校政策自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