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师院发〔2014〕33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的退休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正常退休
(一)退休条件
1.年满6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男性教职工。
2.年满5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女干部。55周岁时若聘用在副处以上管理岗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可按本人意愿选择55周岁或60周岁办理退休。
3. 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女工人。50周岁时若聘用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且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已连续聘用满5年的,可按本人意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
(二)退休手续
1.办理时间
教职工原则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对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学期中达到退休年龄的,根据需要可顺延至学期末办理退休手续。
2.办理程序
(1)学校于每学期末核实下一学期将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并向其本人及所在单位发出书面告知,明确办理要求和时限。
(2)办理退休的教职工应递交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并填写《退休人员登记表》等。
(3)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开展退休谈话,做好工作移交、退休欢送等工作。
(三)退休待遇
教职工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待遇主要包含退休费,教(护)龄津贴,退休生活补贴三部分。
1. 退休费
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提高10%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1)100%计发退休费的情形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财政厅、教委关于提高高师院校教师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220号)规定,教龄满30年及以上的高师院校教师,退休时可按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
根据湖州市对教师退休政策的有关规定,从事教育工作满30年(教坛工作满15年)及以上的高师院校教师,退休时可按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师德优良、工作勤恳、成绩突出的女教师可放宽到25年。
(2)其他比例计发退休费的情形
根据《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薪〔2006〕308号)规定,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符合增加退休费比例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2.教(护)龄津贴按照国人部发〔2006〕113号、国人部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退休时按100%计发。
3.退休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按湖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延迟退休
(一)延迟退休的条件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延迟退休: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劳动模范、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前五位获奖人;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三位获奖人、二等奖第一获奖人;省部级教学科研奖(省科学技术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获奖人;
3. 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人延迟至项目结题(不含延期时间)。
(二)延迟退休手续办理
1.当事人应在到达正常退休时间前一个学期提出延迟退休的请求,填写《湖州师范学院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审批表》(一式两份)报所在单位。各单位于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将签署意见的延迟退休审批表提交人事处。
每次申请延迟退休时间为1年。如需继续延迟,应再次报批,最长不超过65周岁。
2.人事处初审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延迟退休待遇
延迟退休期间,与在职教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三、其他
(一)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适用本规定,非事业编制人员按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精神执行。附属第一医院职工退休等事宜按照医院规定执行。
(二)退休教授和其他能胜任教学工作的退休正高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本人自愿且用人部门同意,可与求真学院签署返聘协议。返聘人员待遇由协议具体约定。
(三)关于因病提前退休及办理离岗退养的条件和办理程序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四)省管干部退休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及办理。
(五)本规定自正式发文之日起生效,原《湖州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退休的规定》(湖师院发〔2009〕56号)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