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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第一批博士研究生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编辑日期:2020-06-09   来源:人事处   作者:   阅读次数:219 次

各部门、二级学院:

为切实做好博士研究生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定对象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精神,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初定程序

1.符合初定条件人员请认真阅读“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有关注意事项”,并填写《初定人员花名册》1份、《湖州师范学院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3份、《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并交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2.6月12日前,学院汇总本学院初定人员花名册(学院盖章),并将审核后的初定人员材料统一上报人事处(明达楼425室)。逾期不报者,不予受理。

三、报送材料

1.《湖州师范学院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3份(首页贴一寸照片)、初定对象花名册汇总表1份、《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电子稿发送至zc@zjhu.edu.cn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各1份。

3.高校教师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1份。(未取得者请标注)

4.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未取得者请标注)

以上材料按顺序整理,由各学院负责按申请人装入档案袋(每位申请人员材料单独装进一个档案袋)。若上报材料中须提交复印件的,请各学院审核人员将原件与复印件认真核对,核实后在复印件背面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需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一并上交。

  联系人:朱成  联系电话:2322043(673786)

附件下载.zip

人事处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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