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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批浙江省特级专家申报工作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4-05-27   来源:人事处   作者:   阅读次数:64 次

各部门、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批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的通知》(浙组〔2014〕19号,详见附件3)文件精神,现将第四批浙江省特级专家申报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工作两年以上,具有研究员、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省外引进人才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到我省工作,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二、评选条件

  被推荐的专家、学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优良科学道德,学风正派,事业心强,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49年6月30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系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二)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重大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在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并取得重大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申报流程

1.个人申报。申请人需填写《浙江省特级专家推荐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至所在单位。

2.单位汇总。各单位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并填写《第四批浙江省特级专家初选候选人汇总表》(详见附件2),提供至人事处。

3.学校审核。学校以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筛选,确定初选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全信息公示。上报至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评选材料和时间要求

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精心组织,严格推荐条件,严把推荐质量,加强对材料真实性的审查,确保选拔推荐工作的顺利完成。并于6月7日前向学校人事处提供以下材料(含电子版和纸质版),逾期不再受理。

1.《浙江省特级专家推荐表》一式4份,佐证材料胶装成册一式1份;

2.《第四批浙江省特级专家初选候选人汇总表》一式1份。

 

联系人:张 剑、何阅雄,联系电话:2322043(683358)、2321272(666035)。电子文档发送至zj2012@。

 

 附件:1.浙江省特级专家推荐表    
        2.第四批浙江省特级专家初选候选人汇总表
     
        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批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的通知
    

 

 

 

 

 

                                            人  事  处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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