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下半年博士研究生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1-12-07浏览次数:131

各部门、二级学院:

为切实做好博士研究生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定对象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7号)文件精神,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初定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初定条件人员请认真阅读“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有关注意事项”,并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表格,进行个人申报。

2.学院上报:学院审核通过后,报送至人事处。

三、报送材料

1.申报人员填写:《湖州师范学院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3份(首页贴一寸照片)、初定对象花名册汇总表1份、《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电子版发送至所在学院,纸质版交至所在学院审核。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各1份。

3.高校教师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1份。(未取得者请标注)

4.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未取得者请标注)

以上材料按顺序整理(详见“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由各学院负责按申请人装入档案袋(每位申请人员材料单独装进一个档案袋)。请各学院审核人员将原件与复印件认真核对,核实后在复印件背面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于12月13日前汇总本学院符合初定资格的人员花名册,将电子版名册汇总表发送至zhangju@zjhu.edu.cn,纸质版名册汇总表(学院盖章)及审核后的初定人员材料统一上报人事处(明达楼425室) 逾期不报者,不予受理。

四、其他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需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一并上交。

联系人:张菊 联系电话:2322043(650639)


人事处

202112月7日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相关材料.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