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及请假规定》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0-11-23浏览次数:247


 
各部门、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
 201811月22日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优良校风建设,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考勤类型分为出勤、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脱产进修、外派挂职、旷工等。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考勤方式:
各单位应严格考勤制度,指定考勤主管领导及考勤员。指定人员应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于每月的规定日期前(遇公休假日提前一天)将当月的考勤汇总表,经由考勤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人事处。若有请病假、产假等的,需附上有关证明。如有教职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各单位除如实填写缺勤情况外,还须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应填写《湖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批准后,在本部门的考勤员处登记并递交请假单、相关证明材料,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若未请假或未被准假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二)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到岗工作,如需续假,必须在假期内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或在准假期内提前回岗上班的,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条 考勤纪律与监督:
各部门应如实记录出勤情况,学校将加强考勤工作的检查落实,如出现虚报、瞒报等情况,经核实后,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假期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需出具湖州市中心医院、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妇保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其他医院出具的证明须经学校门诊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在学校门诊部就诊者由门诊部出具诊断证明书,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一)请病假天数7天(含)以下,全年累计请病假30天(含)以下者,由所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请病假天数在7天以上,全年累计请病假在30天以上者,由所在单位核准,报人事处审批。
(三)病假超过1年的长病假人员,每年应向学校上交一次市级以上医院签发的证明书。
第八条 事假:
教职工因处理私事不能工作的,可请事假。事假要从严把握,需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请假。
(一)请事假天数在7天(含)以下者,由所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请事假天数在8-30天者,由所在单位核准,报人事处审批。
(三)请事假天数在30天以上者,由所在单位核准,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探亲假:
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不与配偶或父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利用寒暑假期间探亲,学校不另设探亲假期,探亲的往返路费按相关规定报销。
(一)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二)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报销标准: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份由学校承担。
第十条 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需出具医院证明后,可请产假。
(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8天;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8天计算。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以上的产假期满后还可按规定享受30天的奖励假期待遇;产假若遇寒暑假可以顺延。产前因身体原因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产假内(休息天数原则上在15天以内)。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享受。 
(三)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
第十一条 婚假:
凡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并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予路程假,但路费自理。
第十二条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1-3天丧假料理丧事。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予路程假,但路费自理。
第十三条 假期的审批权限:
产假、护理假、婚假、丧假均由所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探亲假的往返路费报销由人事处审批。
第十四条 其他:
()除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外,其它假期如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均连续计算。
(二)除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外,其它假期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三)教职工病、事假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4.请假理由经查不属实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二)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1122日起实行,原《湖州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教职工考勤表

 教职工请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