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0-09-14浏览次数:1038


湖师院发〔201839

 

各部门、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并经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

 2018712

 

 

 

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

 

为推进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进一步突出业绩导向,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构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秩序,根据《湖州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湖师院发〔2018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要注重贡献和实绩,倡导奉献和集体主义精神,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杠杆作用,强化岗位管理,多劳多得,优劳优酬。要体现学院发展和规划要求,以目标为导向,完善二级考核制度,奖优罚庸,强化激励,促进学院和教职工个人共同发展。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

学校核拨的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包括: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人才培养奖励性绩效工资、教研及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工资、服务地方奖励性绩效工资四部分。二级学院应统筹使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自主实施分配。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制订

二级学院分配方案制订要体现教职工工作责任大小、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差别,与教职工的工作实绩紧密挂钩。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体现教学中心地位,特别要明确基层教学组织的责权利; 体现教职工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体现科研与服务地方工作的质量、科研业绩绩点要求、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以及学院科研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要求。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一般应包括分配原则、分配项目、分配办法、工作程序等内容。具体有关规定如下:

(一)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级学院可依据相应的岗位系数并赋予一定分值发放岗位绩效,分配总额应不超过学校核拨的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二)人才培养奖励性绩效工资

1.教学工作绩效占比应不低于学校核拨的人才培养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5%,重点考虑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专业建设等,课时费标准比往年要适当有所增加。

6.基层教学组织负责所属课程的建设、教学任务的落实、教研教改和评价等工作,学院绩效分配时要充分体现。

3.通识课课时费标准由教务处在年终结算时核定,研究生通识课课时费标准不低于本科生标准的1.5倍。二级学院之间交叉承担的课程课时费标准不得低于通识课标准。

4.二级学院要确保教职工承担的各类学生工作量均应在学院绩效分配中有所体现,学生工作绩效分配额度应不低于原分配水平。学生工作量计算办法按照《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工作考核与工作量计算办法》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执行。班主任工作补贴应不低于300/月。承担硕士研究生学生工作的,其绩效应与本科层次学生工作有所差别;承担国际学生工作的,根据其工作任务和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其绩效应高于本科生学生工作绩效。学校核拨的有明确指定对象的学生工作奖励应足额发放到位。

5.要鼓励教职工参与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其绩效要与贡献度和实际成效挂钩。

(三)教研及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工资

1.教研及科研成果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算划拨以学校相关教研工作、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和科研管理文件为依据,学院统筹部分由二级学院自主分配使用。

2.重大科研平台的奖励,应考虑向该平台的团队和相关人员倾斜。

(四)服务地方奖励性绩效工资

妥善处理学校与学院之间收入分配关系,服务地方奖励性绩效工资同学院服务地方收入相挂钩。为调动学院服务地方积极性,学校将适当增加服务地方奖励性绩效工资指标额度。学院取得的服务地方收入,除用于支付办学活动成本外,还可用于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职工学术交流等推进学院建设发展的业务支出。

(五)其他规定

1.二级学院绩效分配要向一流(重点、特色)学科、重点专业、学位点、创新团队、教学团队、实践中心等省部级以上学科、平台(团队)建设以及各类学生竞赛等公共事业中作出贡献,承担公益性管理事务,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团队倾斜。

2.处理好教学科研人员与管理人员、辅导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平衡关系。二级学院系主任、党支部书记、研究所负责人等承担的岗位管理工作,应在学院管理工作绩效分配中得到体现。

3.学校审核同意的返聘、外聘人员在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的,其教学工作绩效由学校支付,学校在划拨人才培养绩效时按教务处核定的标准扣除课时费。学校审核同意的外教、外专人员的待遇由学校统一支付,其承担教学工作的,学校在划拨人才培养绩效时按教务处核定的标准的50%扣除课时费。

4.进修人员。经批准的国内外“培养读博”人员,在协议规定的读博期限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改发培养津贴;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访问学者、短期脱产进修、短期培训、学术休假等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由学校选派到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人员,挂职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5.请假人员。病、事假等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按照以下规定处理:病假按天数计扣,每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4%,扣完为止;事假按天数计扣,每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扣完为止;享受法定产假的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享受婚假、护理假等文件规定假期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旷工一天、一天以上十天以内、十天及以上的,分别扣发一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6.二级学院应加大日常奖励性绩效工资预发数额,每月除发放岗位奖励性绩效之外,应同时预发一定数额的工作绩效,发放总额一般在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80%,余下的用于年终进行结算。

7.退休人员从退休的次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调出、辞职及待聘人员从离岗的当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程序要求

1. 各二级学院要在充分学习领会学校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成立由二级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代表为成员的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负责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 各二级学院应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本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方案要力求科学、公平、合理,具有可行性,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3. 方案经学校批准后,提交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表决通过,并报学校备案后方可实施。提交教职工代表大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事宜,按工会职工民主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应在单位内部公开。

5.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实施后,如需作修改完善的,原则上应按上述程序进行修订。

    五、本意见从20181月起试行,《湖州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发放指导意见》(湖师院发〔200926号)同时废止。求真学院参照执行。未尽事宜由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