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轮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作者:发布时间:2017-05-09浏览次数:94

1.申报“浙北学者”特聘教授岗位人员,除了填写“浙北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申报表以外,需要同时填写事业单位岗位申报表。

2.应聘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各系部岗位的教工,各部门、二级学院在申报材料时须使用求真学院系、部的公章。

3.任副高职称及以上的“双肩挑”人员,须同时聘任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并占管理岗位指标和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双肩挑”人员实施“双岗双考核”,“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照所属学科设置到各个二级学院。

4.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在聘任专职辅导员岗位的同时,还须按条件应聘相应的管理岗。

5.现职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且具有教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参照有关“双肩挑”干部的规定,实行双岗双聘,纳入其他专技岗位申请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6.财务、审计、教育技术等其他专技岗位人员同时担任科级职务的,仍纳入其他专技岗位进行管理和聘任,并按照所聘科级职务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内不确定等级。见习期(初期)满后,聘用在管理岗位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可聘用九级职员岗位,博士研究生可聘用八级职员岗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初定初级职称后可聘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可聘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8.新进教师,符合学校的相应岗位的申报条件,在学校岗位设置控制标准和结构比例内,原则上按原单位聘任的岗位等级予以聘任。但需经学校推荐,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方可聘任。

9.首次事业单位聘任中保留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的管理岗位人员,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待其按管理岗位晋升职级,晋升后的职员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转为执行相应职级职员岗位工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已经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的,保留职员职级工资的,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10.由管理岗位转至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曾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保留专业技术工资待遇者,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同所聘岗位不相符的,本轮岗聘可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最低级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同所聘岗位相符的,本轮岗聘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前后任职时间可累加计算。

11.本次聘任工作结束后,岗位变动人员均执行“岗变薪变”原则。

12.后勤总公司属事业编制在岗人员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按规定聘用相应系列的岗位。鉴于后勤公司已实行社会化改革,上述人员经聘用、并报市认定后,将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计入现行“档案工资”。

13.各类业绩成果认定时间均为任现职以来至20161231日。其中任现职年限的统计含现任职以前同级职务的任职年限。

14.凡经学校批准确认的长期病假、离岗退养、待聘等挂靠人员,不能晋升高一等级岗位;受学校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尚在处分期内的,不能晋升高一等级岗位。

15.凡在外进修及攻读学位人员、单位公派出国人员、病事假产假人员,由原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本人并按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经学校批准出国到期未归人员暂缓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