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0-09-23浏览次数:103


 浙教资办〔2002〕01号
各市教育局、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交流工作情况,进一步明确有关的政策规定,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办于3月中、下旬分别召开了全省中小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附件:《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2002年3月中、下旬,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台州、杭州分别召开了中小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座谈会,各市教育局和部分高校人事处(科)长参加了会议。会上各市和高校汇报交流了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认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有关的政策规定。会议还就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
    一、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进展情况
会议认为,自今年2月4日省教育厅在杭州召开全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的统一部署,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整个工作的进展是健康、平稳的,为我省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建立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和高校都成立了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了工作职责,配备了工作人员和有关设施。各市和部分县(市、区)还设立了实施工作的后援机构——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上述机构的建立,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贯彻省实施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及时召开了实施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实施工作计划、操作方案及有关文件,对首次认定工作作了动员和部署。与此同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广大教师和社会人员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重大意义的认识,为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领会有关的政策规定。各地和高校组织广大教师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加深对有关政策规定的理解,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同时对本地、本校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在认真学习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开展首次认定工作。
   (四)切实做好培训测试工作,为开展认定作了充分的准备。召开全省教育学、心理学培训测试工作会议,确定各级培训点,组织培训、测试的报名工作,举办了任教师资的备课会议;组织普通话培训工作,对申请人员进行普通话测试。举办“全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培训班”,市、县两级教育局和本科高校的软件操作人员参加了培训,促进了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信息化和科学化。此外,根据工作需要,做好资格认定的材料工作,开展政策咨询和服务。
    二、关于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有关政策问题
    会议强调,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的有关文件执行。针对前一阶段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为使首次认定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根据教人司[2002]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讨论和统一认识的基础上,会议就有关的政策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认真掌握。
   (一)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二)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即专任教师),是指属于教师编制、在教师岗位上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具有教师职务的人员。学校中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不属于在编正式任教人员。鉴于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对高校中确因教学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正式受聘(颁发聘书)担任一门及以上高校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内的)教学任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人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及原省教委制定的关于教师资格过渡的有关文件均停止执行。
    鉴于我省尚有个别列入过渡范围的学校1996年未开展教师资格过渡,为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于确因组织原因未实施教师资格过渡的学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为何未开展资格过渡的情况以及1993年12月31日在编正式任教人员名单,书面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正式行文上报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经审核批准的,按教师资格过渡的有关政策及相应的资格种类补办过渡手续,列入过渡人员名单。对于学校当时不属于过渡范围、或非组织原因所造成、或学校曾开展资格过渡但个别人员未办理过渡的,均不得按过渡政策补办,而必须按首次认定的政策规定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核,严格掌握。
   (四)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以及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属于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修学院,均应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正在筹办期内尚未正式成立的,不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在上述学校和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在教师资格认定中,对于按有关规定依法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教师岗位上任教的人员,可按在编正式任教人员掌握,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应提交依法签订的人事(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未依法签订聘用合同的,或不在教师岗位上任教的,均不属于在编正式任教人员,应按社会人员对待。高校通过人事代理聘用的任教人员,也应按此项规定掌握。
   (五)高等学校拟聘任教的医学院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经学校正式办理聘任手续并颁发聘书的,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的实习指导人员属于教辅人员,不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七)一块牌子但承担多层次教学任务的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按其学校性质认定教师资格。例如,在中等专业学校承担大专班教学任务的人员,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八)两块(或多块)牌子一套班子且实行多层次办学的学校,按教师编制、教学岗位和办学层次认定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
高校附属中专(指保留中专牌子并有中专教学任务)的任教人员,属于中专教师编制并从事中专教学的人员,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在成建制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及工作站、专修学院、成人中专专门从事高校或中专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根据教师编制、教学岗位、教学任务和所聘任的教师职务系列,分别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电大分校及工作站的教师资格申请材料由市电大汇总(专修学院直接报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省、市两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九)各级各类学校的代课人员按社会人员对待,在认定教师资格时应按社会人员的身份申请。已具有教师资格的学校在编正式人员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与社会人员同等对待。
   (十)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其教师身份后,可视同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由其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原国家教委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发证时间的填写与过渡时间一致。学校办学层次有变化的,应颁发与学校原过渡人员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
    1994年1月1日以后至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时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原则上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的认定办法认定教师资格。鉴于其已退(离)休,普通话测试、体检和教育学、心理学以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可不作要求,但学历等条件仍应按《教师法》规定执行。
   (十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为有效学历。学历认定问题由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具有特殊技艺者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此项规定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适用于其他种类教师资格。
   (十三)高等学校1970年-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的学历确定问题,按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1970年-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执行,原则上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有关政策一致。
   (十四)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学历条件按省教育厅浙教人[2001]408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首次认定时,对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职任教人员,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后,其中专毕业学历可视同合格学历,但高中毕业学历(除职高幼师班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外)不能作为合格学历。
   (十五)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视同具备合格学历。
    对于取得两个专科学历的人员,凡符合原省教委、省人事厅《关于1993年至1995年招收的第二专业专科教育学生学历问题的通知》(浙教高一[1996]313号)规定,同时持有“学历视同成人本科”学历证明和第二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人员,可承认其成人本科学历。其余人员不能视同本科学历,只承认专科学历。
   (十六)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和我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均需参加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汉语言类、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195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可不参加普通话测试。
   (十七)《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第八条所称“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不包括高级讲师、高级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十八)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初中在编正式任教人员首次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可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但社会人员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仍应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十九)特殊教育学校的特殊专业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其普通话及体检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二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申请任教学科”栏,一般只填一个学科,在职教师所填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其任教学科相一致,社会人员所填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其所学学科相一致。
   (二十一)《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需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或者公章)处,必须加盖教育行政部门的钢印和公章,不能以资格认定专用章代替。
    三、关于下一步工作安排及要求
根据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展情况,会议就下一步工作安排和要求做了部署。
   (一)认真贯彻落实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指导思想。会议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识当前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充分认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意义。要牢牢把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严格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真正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要紧密结合本地、本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资格认定,优化师资队伍,提高教育质量;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全面实施与过渡条款的关系,决不允许搞第二次过渡,不留后遗症,为今后转入经常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有关的各项工作。会议认为,各地和高校对教师资格认定都十分重视,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前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工作进展还不够平衡,在力量配备、政策掌握、时间进度等方面尚有一定差距。为此,必须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掌握好工作进度,将普通话测试、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测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体检、思想品德鉴定等认定有关的工作组织、衔接好。根据我省实际,面向社会认定工作拟从5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公布)开始,届时将安排1周时间接纳社会人员申请报名。各地和高校应严格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确保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于2002年6月底完成。
(三)严格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会议要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认定权限开展认定工作,不能越权认定。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掌握认定的范围和条件,严格遵循认定程序。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绝不能违反,有待改进的地方也须待法律修改后才能做相应修改。如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问题、每年受理申请教师资格次数问题等,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必须按现行法律规定执行。经法律或教育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制定相关具体政策和实施细则,省级以下不得层层下放。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各市和高校要及时向省教育厅反映、请示,待明确后方可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对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会议要求,各地和高校必须高度重视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领导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职能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各地要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在推进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是教师资格认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五)积极推进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信息化进程。会议认为,教育部人事司委托研制开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很有必要,也很及时,该系统将使教师资格认定数据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和显示实现电子化,为教育行政部门高效、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良好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保障,提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并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个人提供教师资格验证途径等打下良好基础。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统一使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包括过渡人员信息)的录入上报工作,实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信息化。需要购买软件的,可与省电教馆联系(杭州西溪河下10-1号,电话0571-88069042)。
   (六)做好学习宣传工作。首次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学习宣传工作十分重要。会议要求,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政策和工作步骤。要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使参加具体工作的同志能够掌握政策,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作用,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计划和时间安排;通过设立查询电话、宣传栏等咨询服务设施,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提供良好的服务,及时答复咨询和提供信息资料,使申请人员明确申请的时间、条件、程序和材料等,以便及时办理申请报名手续。
会议要求与会同志回去后及时向领导汇报会议精神,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传达贯彻,认真做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关的各项工作。

浙江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二○○二年四月一日
2002-4-1